以公益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区别

以公益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区别

      有的组织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这些组织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否则就要偿还债务,这样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法人指以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术或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所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指谋求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主要是非经济的利益。但是,公益发人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从事经济活动。只要公益法入听从事的营利活动是作为实施其公共利益的目的的一种手段,就不影响其作为公益法人所具有的性质。

以公益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区别

为有效管理劝募行为,妥善运用社会资源,以促进社会公益,保障捐款人权益,特制定此条例。也就是说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属于公益事业,依法立案之民间团体。

公益法人恩,是一种营利法人团体,此类法人除了追求利润外,还会追求社会公益目的。例如促进社会、工人、社区和环境的积极发展。

以公益为目的和公益法人的区别

公益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教育、医疗、宗教、慈善、学术等团体。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益法人的成立要经主管机关许可。

实际上,还可能存在一种既不以公益为目的,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同窗会等。所以,有些法学家主张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也有人主张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三种